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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21.5天,本来是22.5天的中秋节放假,公司说我是试用期没有带薪假的,本来是按月薪算工资的,现在是以小时算的,周末加班跟平时加班一起才算了100.5小时,考勤也不给我看,还说我是试用期什么都没有,9月28号下午的时候就口头辞退了我,理由也是我没过试用期又没与公司签合同,招聘的时候经理口头约定说是三个月的试用期,随便给点工资叫我走人,还让我随便去告,我有公司给我的工资条,但是没拿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去劳动局告有用吗?

其他 2013-10-05 16: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是很有可能要求单位赔偿你一笔比较丰厚的金额。由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你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单位是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跟赔偿金(具体数额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而定,建议你电话咨询我),同时,你这种情况要去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待劳动仲裁的结果出来之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单位的财物。若有不明,欢迎致电!
  • 你好!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雇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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