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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2007年8月31日进入现在这家公司的,职位是保安.我每月只能休息两天,如果有法定节日(春节、国庆等)都没有休息,只是以后按1:1补休也从不给加班费,而且公司一直没与我们签合同也不为我们买保险.现在公司强行要我们签合同,合同内容只是要我们每天要义务加班也没有加班费,保险就在工资里(我现在每月工资九百五十元),等等而且这合同只有一份,合同起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公司说我们不签就不发工资,现在又要我们走人.请问我们能得到哪些赔偿?谢谢!

其他 2010-01-05 11: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从2008年1月1日起至今的双倍工资。 2、补发两年的加班费。 3、强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按工龄算,一年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平均额计算。 4、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 你好,这是公司要求你倒签合同的行为。你们可以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但需要证明你跟公司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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