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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07月01日进入公司,合同期为2014年07月01日,一直从事人事工作,主要是薪酬核算为主。 现在公司将工资由财务核算,无故将我调离其它岗位。 问题一:本人一直是从事人事工作,如不适合,也应该在试用期内辞退我,而不是到二年零三个月说我不符或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不考虑设这个岗位。 我是否可以以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1.赔偿2.5个月工资,另外2011-2013期间超出时间未调休,结算加班工资 2.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公司辞退员工?我应该如何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请律师是否详细答复,谢谢

其他 2013-10-08 11: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非工人过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好,如果你的合同上约定了具体的工资岗位,单位不能将你调离,否则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如果你有证据,可以主张加班工资,单位没有主动辞退你,不属于违法解除,具体可以来电咨询,为了寻找有利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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