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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13岁,2012年8月28日被人摔倒致上臂骨折,当时对方不承认事实,但在大量事实面前于今年元月乡司法所调解时承认事实,并于2013年3月6日签发人民调解确认决定书,判对方支付全部医疗费,以及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及陪护费5000元.医疗费已于住院其间支付,当时监护人向司法所提出保留诉权,因小孩受伤后伤处一直有痛感,遇天变和手臂受力后酸痛,写字时间稍长手会发抖.所以另5000元一直未领取,至现在,伤臂比另一手臂明显变细其它症状仍然存在,已留下后遗症.请问律师,本人想起诉对方,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并保留以后的诉权是否可以?是否已过起诉有效期?怎样起诉?对方能赔偿多少钱?

其他 2013-10-08 10: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以小孩的名义直接起诉
  • 你好:第一,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2013年3月6日调解,引起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故时效不存在问题。第二,调解时没有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故你们有权起诉索要。赔偿金额取决于伤残等级等因素。
    【追问】非常感激您的答复.小孩是肃州区农村户口,十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可以由监护人直接起诉和辩护吗?如果请律师费用大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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