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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原是该企业的员工(76年进厂参加工作),企业改制后就一直受聘于该公司工作,最后一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是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我们签定合同,但我们仍然在公司工作,2007年12月,该公司老总以违反规定要我们待岗(当时待岗人员有4人、罚款人不计其数理),待岗工资500元,但只给了2个月就停发了.2008年11月在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我们的社保,医保等关系转与社会流动人员窗口(没有办理任何解聘及相关手续,事先没有通知我们)。 二、在申请劳动仲裁出具劳动合同时我们才发现公司将我们的合同涂改了由一年改为二年(在签合同时,公司根本不将合同给我们一份,都是由公司收去).

其他 2010-01-05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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