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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您好! 我以下问题想请教,还请帮忙解答:我公司因需要迁移到合肥,我不愿一起去外地上班,当时签的合同指明的工作地点是芜湖,我已经在公司工作六年多了,在08年8月由之前的公司调到现在的公司,请问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要给予我补尝,费用是多少,调进的新公司是按我整个工龄来进行补尝,还是只补尝现在工作的年限的? 另还有几点想问: 1、我在公司几年间,节假日没有按国家规定进行休息(公司没安排),请问是否也有补尝? 2、我们签定的合同的时候,合同工资不是按实际工资填写的,多余的公司全部算是绩效工资,请问是否在补尝的时候只能按合同工资进行补尝? 以上几点,麻烦李律师帮忙,不堪感谢!!

其他 2010-01-07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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