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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技术监督局集体员工,在2001年承包计量公司,并带有5名员工负责其工资,单位提供营业门市一处(约100平)在2008年5月期间单位给我们买段(自愿)我所带的员工都已买段,但我没有买段。单位现在向我索要房屋,但我没有答应,当时签合同时没有到期年限,我已承包了10年,我认为单位提出的要求不合理,1单位在买段期间只给我们买段到2005年,而且买段工资额只能按2000年工资额买段。2单位收回房屋时也没有提出给予相应的补偿.3单位在1996年从我个人借了3万元并承诺给3份利,但只给了一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偿还.4我们单位在2002年重组合并,当时我就提出了欠款一事,但单位置之不理并有领导说谁欠找谁. 问:律师们,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0-01-06 1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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