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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9.9.23号与饭店老板,签订厨房承包劳动合同。上面注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拖欠我承包工资。2009.12.31老板要求停业装修。在此期间我的承包工资月薪为35000.但老板只发放了15000.要求我将这15000元发到员工手中,在发放的过程中,这远远还不够,因为我的员工都是我从外地带来吃饭住宿都要我管。我只发了9653,还有5347元每天管他们上述问题。现在要工资我们申诉到劳动部门,但劳动部门已我拿了5347元为由,不予好好办理,这合理吗?

其他 2012-07-21 08: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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