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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客户发货需要,要求4名员工周6加班,其中一名主管人员打电话给老板:周6不加班,要加班就付2倍工资。老板答:如果周6不加班的,下周1都不用来上班了,并询问此主管是否愿意加班,答曰:他们不加,我也不加,老板答:那你明天来把工作交接一下吧。次日,工作交接。 问题: 1.加班费以前都是按月工资/30天计算的,根据08年出的劳动法是否要补差额? 2.劳动合同在未解除的情况下,次年继续用工,是否顺延? 3.08年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前也有签订过一份,工作6年,是否需要赔付6个月的工资? 4.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是否规定待遇要有所提高,是否可以下调? 5.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如何与员工签订新的合同内容,如在合同中规定了加班工资的金额,或按厂方薪酬制度执行,但与劳动法相抵触(1.5,2,3倍工资)怎么办?

其他 2010-01-07 23: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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