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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2月18日的时候签了一份水库解除协议书具体内容是: 协议双方:甲方:某村委会 乙方:个人 1985年承包乙方水库经营看护,因该水库多年失修,属病险水库,为整修加固水库,经双方同意决定解除该水库的承包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补给乙方5.5万,第一次于定立本协议时付给乙方3万元,剩余2.5万于水库发包时再付给乙方,该协议签定后该水库及周边的土地归集体,乙方边上的三间房屋也归属甲方所有,另乙方在水库下面的人口占地随村委动地时再动,不得随意转包,乙方必须在2009年3月12日将水库范围内的树木自行清除掉归乙方所有,如果超期不伐归甲方所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见证单位一份(司法所)。签定于2月18日。 当时还签了一个欠条写的是:今欠某人水库补偿款2.5万元,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付不清加百分之三十。落款村委会。 目前水库已修建好,还没有对外承包,但是我还想继续承包水库,我该怎么办理这事比较好,请热心的律师出谋划策,谢谢!

其他 2010-01-07 1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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