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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合资单位连续 工作十四年每三年一签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是2007.1-2009.12但是2007.11.20公司通知说女满45解除合同[原有内部规定].并与当月底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奖扣除一个月的.于是我与2008.1.23申请仲裁被受理2.23开庭,因合同未满并未按劳动法提前30日通知本人,所以我要求一是补发12月工资.二是给予十四年的经济补偿合理吗?1.23日当公司得知我申请仲裁后当天扣押了已发我未领的十一个月的年终奖.事后有人通知我说官司我打不赢,即使赢了还是输因年终奖在他们那里,并说我以某单位的名义领走的住房公积金也要扣合理吗?开庭前我该做何准备?同时要求道谦可以吗?

外商投资 2008-02-17 23: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2、除要求补发当年的年终奖和12月份工资外,应补偿你12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开庭时你要准备你要主张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等)。4、旁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1、补发工资要求合法; 2、最多只能要求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具体诉讼,建议请专业律师介入,不要轻信他人不负责任的言论。
  • 像你这样的按照法律来说..你是对的..你应该找一个好的律师来帮助你打赢这个官司的!! 为了维护工人的利益.我们都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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