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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及他们的朋友都是同一个镇(县)的人,其中甲、乙是好朋友。甲与丙因合伙偷麽托车所卖得的钱分滩不合理引起打架,第一次甲叫来乙等4人与丙及其朋友等4人对打,丙及其朋友等4人打不过甲、乙等4人,次晚丙及其朋友等4人拿刀来跟甲打,甲又叫乙来参与,结果,乙当场被丙及其朋友等4人共同用刀捅死。次日市刑警大队将三个杀人犯捉拿,杀人犯及其朋友等4人均未满18周岁,其中有一个还差33天就满18周岁,刚开始案件是市级法院受理,但市级法院拖7个月后以因杀人犯未满18周岁不判无期徒刑和死刑为由不给予审理仅说明是故意杀人,而直接退回县让县级法院受理。请问市区级法院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假设法院有收到对方的好处,死者家属又该怎样维权??当时没有媒体介入,如果现在有媒体介入是否会对案件的审理有良好的帮助???

刑事辩护 2010-01-08 1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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