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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在1994年创办煤矿时,征用土地5.4亩,土地征用费金额64800元,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三,协议达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征地费用由煤矿,于一九九四年年底交付50%,一九九五年年底全部交付镇农经站,专款由镇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分批拨给村。四,土地征用后由村委会和社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不得干扰煤矿矿井以及其他施工,若因干扰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村和社负责赔偿损失。五,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签订日期: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此协议签订后,到1994年12月9日,用转账的方式给我站转入10000元后,时至今日再一分钱也未转,而我站由于人员的变动没有交接清楚,却每年都要村社支付3240元,时间长达15年之久, 累计金额48600元,造成损失38600元,到现在煤矿已经转让,今年查账才查出来,多次通知受益人林场支付剩余的土地征用费54800元,林场负责人推诿不给,我们该怎么办?请给予帮助为盼

行政诉讼 2010-01-26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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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解决
  • 根据《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征用土地批准后,逾期不支付各项征地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每日按补偿费用总额的1 ‰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有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收益单位林场支付欠拨的土地征用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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