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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以入股成为公司股东的名义,把签订入股协议书的几名合伙人的几百万元出资款全部以发起人自己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为自己的注册资本;出资人从来没有约定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发起人为显名股东,实际上发起人也一直隐瞒这个真相,是出资人查工商局股东名单后发现这个骗局。这是职务侵占还是诈骗?

刑事辩护 2010-01-09 1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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