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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一女士门面前卖菜,女士没有打招呼上来就把我父亲的菜洒在地上并且和别一女子将我父亲眼角打肿鼻子打出了血,事后有群众报警,派出所让那女士为我父亲到医院治疗可出了派出所她就不认了。我的姐姐赶到后很生气又将那女士打伤,经医院检察并鉴定是轻伤。可对方开口就找我们要3万块钱,我们认为不合理且我们跟本就拿不出那么多钱来,于是派出所就将我姐姐拘留了两天之后又将近我姐姐送交给治安拘留所。请问我姐姐拘留期满后是不是就说明她已经受到了处罚不用再理会对方了。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1-11 22: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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