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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家电子公司上班,任工程师。但公司前段时间告知我说,因为我部门(共4人)今年业绩不佳而欲将我辞退处理,我表示不满,可公司对我说,你最好是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要不然公司总有办法逼你离开的。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注:我入职已6个多月了,但用人单位未曾与我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辞退我却拿不出具体事由。若单位将我无偿辞退,我可否索赔?

其他 2019-08-31 17:0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不主动辞职,单位不能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是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如果用人单位以罚款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另外,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 如果将你辞退,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没签书面合同,公司应付您双倍工资。
  • 你不要主动辞职,如果公司单方辞退你,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 你应拒绝辞职,如单位强行辞退你,应支付给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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