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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五月份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购房所产生的债务和贷款由我偿还,房屋归我和女儿所有,女儿归女方抚养。现在我已再婚,我和前妻商量把贷款全部还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避免以后的牵涉太多,我们自愿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我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两万元,房屋过户到我自己的名下。可是办理完手续以后,到房管所过户工作人员以补充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为由让我们拿补充协议去民政局备案盖章,到民政局工作拒绝为我们的补充协议备案。到公证处,公证处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也拒绝为我们公证。现在如果我和前妻到法院起诉要求共同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并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可以吗?请各位老师给予帮助。

离婚 2010-01-14 11: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房管所、民政局、公证处对你的答复都没有错。按照你们离婚时的协议,在离婚后,房子由你和女儿共有。由此可见,向你女儿赠与房屋的只是你前妻,而你没有赠与。既然你不是赠与人,当然你就无权起诉撤销赠与。同时,即便是你的前妻也无权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已经成立,不可单方撤销。 要想把你与你女儿共有的房屋产权变为你一个人所有,只有通过买卖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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