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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10月29号上午因乐果中毒,事发之前和她已订婚的男朋友在一起.她男朋友不送她去医院打电话给我姑夫,我姑夫赶到时我妹口吐白沫,她男朋友嬉皮笑脸,后来和我姑夫到医院后,一分钱的急救费都不交,说他没有一点责任。还给我哥要走了10元交手机费。我妹在抢救过来送急诊病房昏迷不醒时她男朋友在医院的凳子上很安心的睡觉,下午3点我妹还没醒过来就回去了。30号我姑夫给他打电话他来了一趟医院,没交一点医药费,后来就再也没有去过医院。11月4号晚上他威胁我哥说再往他家里打电话就找几个人治死我哥,5号晚上我哥助力车被偷,很有可能是他找人干的。他还说我妹死了家里人都不知道她怎么死的,种种事实也证明他一心想让我妹死。他买房子要让我妹拿钱,让我家里拿钱,我妹拿的少他就要分手。但是乐果是我妹妹买了以后去找的她男朋友吓唬他。我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灌我妹妹乐果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指使人偷助力车,怎么做才能讨个公道?公安局以难找证局为由不给立案侦查,在公安局不给调查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如果不是他灌的为什么见死不救不在第一时间去医院,他和我妹的乐果中毒一点关系都没有吗?他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刑事辩护 2010-01-09 2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你妹妹的男朋友当时已经知道喝了药而不去救治,其行为符合已构成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指使用犯罪工具或不使用犯罪工具,以积极的或者攻击性的行为杀害他人,后者则是指以消极的,应当履行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使他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前者的认定一般不困难,而后者的认定则要复杂得多。问题的复杂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负有防止或阻止死亡发生的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不作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上,关于确定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的根据(来源),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这一义务是不作为义务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的。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未经刑法的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这一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 3、 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从广义上来说,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都由此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 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先行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这是典型的见死不救的间接故意杀人,我个人是这么认为的,你们可以报案要求追究其该项刑事责任。 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此复
  • 公安机关可以调查他是否有责任。
  • 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你可以持该通知,要求检察院督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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