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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情况有点复杂,我是2005年6月进入深圳工厂,合同签至2011年1月31日止,2011年2月15日将我调至长沙分公司工作,长沙分工作在2011年7月1日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合同签的是8天40小时制,但实际工作是6天制45小时制,并未支付过加班费,2012年6月又调深圳总公司工作,又签定了6年的合同,我现在想辞职,这段未签合同的时间能要求深圳总公司赔偿吗?还有在分公司的未支付的加班费还能要求总公司赔偿吗?没有留下当时的考勤记录,但我能拿到现在长沙分公司的在职人员考勤记录是否有帮助?

其他 2013-10-24 0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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