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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女方已判决离婚,在判决书中写明了男方应归还女方的东西,男方很愿意归还女方的东西,却根本就联系不上女方,无法归还。女方亦未主动要求归还。 一段时间后,男方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的通知书,要求男方归还女方的洗衣机一台、被子一床、毛毯一床、皮箱一个、桌子一张、十字绣一副,并且要求男方缴纳执行费450元,问及当时的一个代理律师却说,这个钱可交可不交。请问这个程序合理吗??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离婚 2010-01-10 14: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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