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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好,我是于2004年7月到甘肃众友药业公司上班,当时收我押金3000元,公司于2006年5月派我到甘肃众友只要有限公司去上班(单位在临洮),在06年7月公司又让我续签了1年的合同,我于2007年6月因爱人生病,向制药厂的总经理提出陪爱人去看病,但总经理不准假,我也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给总经理留了个条,先去陪我爱人看病。但总经理直接说就按矿工处理,(众友公司的规定是连续矿工3天就按自动离职处理),我觉的你既然这样处理,我也就没有再去上班的必要了。我就再没有去公司上班。后来我去公司退押金的时候,公司以没有请假和办理手续为由,又说耽误了公司的工作,罚款1900多元,我不知道这种处罚合理不合理。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怎样去处理这件事情,想哪个部门寻求解决,请帮我指点迷津。非常感谢

仲裁 2008-07-08 17: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看你公司处罚有没有依据(比如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即便公司有依据,处罚最多不能超过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条例有规定的)。你这是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无条件退回押金。
  • 单位收你押金3000元,违法,应该退还给你。你在合同期内未经批准离开岗位给单位造成损失应该赔偿,但不是罚款。如果没有过时效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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