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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所军校地方生部的老师,合同制。2006年到校任教,学校给了3万的安家费,约定服务年限为6年。现在学校因为政策原因不能招生了,但学校还有往年招的学生有三届,也就是是说学校最多能维持三年。学校给我们只办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是从2007年开始缴的,也就是少缴半年。现在很多老师看到学校没有前景了,都想早点与学校脱离。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现在提出要解除合同,需要退还未服务年限(有四年)的安家费吗?或者我们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谢谢!

其他 2008-07-09 0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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