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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21日,我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名逮捕入狱。1994年6月2日,该法院以“受贿”罪名对我“判三缓四”,我顶着这个罪名走出监狱,被关押227天。我上诉至河北省高院。2003年10月21日,经再审最终裁定:撤消原判决,宣告我无罪。我依据《赔偿法》第十五条“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判无罪,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先后向双桥区院,市中院,河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均以最高院“(1995 )法复”中“不溯及既往”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对我错捕错判造成巨大损失,为什么就不能获得赔偿?

其他 2012-03-23 14: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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