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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一家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合同服务期为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每天接送两次,每月3万元。)作为职工班车使用。近因上级集团购买了一辆中巴车给公司使用,公司于10月9日与汽车租赁公司老板电话协商,告知从今年10月14日起,不再使用租赁公司车辆,当时租赁公司老板在电话里表示同意,于是从10月14日起,公司不再使用租赁公司车辆,停止了租车业务活动。在10月17日,租赁公司老板老板又反悔了,来到我公司提出我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在原租车合同中有一条款:“因一方中断合同的要补偿对方两个月的服务费”,问题是在签订合同是公司已提出将这条款划去(一式两份中都划去了这条款),对方也同意了。所以合同中已经没有因一方中断合同的要补偿对方内容了。现在租赁公司说要告我公司违约,是否有理。如何应诉?谢谢

其他 2013-10-21 1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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