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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年8月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2000元的购物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30%作为乙的“提成”。同年8月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元。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元?为什么?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为什么?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700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为什么? 5、若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能否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为什么? 6、若“该失物招领社”因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将其钱包毁损,甲能否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什么?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其他 2013-10-26 0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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