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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姨夫12月29日去天津物美大卖场购物,在老美华鞋店购鞋过程中,受到服务员的奚落,发生口角。服务员回到库房内继续骂街,我姨夫找她理论,要拽她出来,却不料被她用剪子将手部虎口处扎伤,当时报了警,先去医院,被诊为断了两根筋。当晚,物美大卖场的承租柜台老美华去了领导,要出四万私了。家属未同意,店方当时出了6000元交的住院押金。1月1日,派出所找到我姨去录笔录,当时医院的费用用完了,家属提出让派出所协调让商场再支付医院的押金,遭到派出所的拒绝。理由是受害人先自行垫付,还未给当事人做笔录,等到伤情鉴定后,如是轻微伤就由派出所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行凶者已从派出所放走,派出所是按程序办事。我们很不理解,我姨夫是出租司机,我姨和孩子没工作,孩子1月24日就要结婚。他也参加不了了。医院说,做完这次手术,回复3、4个月还要继续做二次修复手术。现在找商场和派出所都不理不睬,一直拖着,还未做伤情鉴定。我们一直感觉派出所和商家有默契。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老百姓难道就没办法了吗?

刑事辩护 2010-01-11 1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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