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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由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并将房子的一半作为孩子的抚养费(没有写到判决书内),6年后因男方再婚并又有子女,并且对前妻的孩子不好等,女方决定要回抚养费。请问女方可以在孩子的抚养权案子当中追讨自己以前所付抚养费吗?依据是什么?法院能否按两个案子来判决吗?依据是什么?

离婚 2008-07-09 2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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