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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的业主,于2009年6月购买公园世家小区的房屋(开发商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6月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于同年12月31日交房,但是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迟至2010年7月才勉强交了钥匙(当时开发商五证不全,单方面强行要求业主将首付补至50%才给钥匙,否则不给钥匙。部分业主被逼无奈,为了拿钥匙只得如额交纳)。当时签订购房合同,提供了银行按揭资料,并交了首付。后来由于开发商五证不全,按揭至今没有办下来(开发商至今未能给业主提供五证)。2013年9月24日,开发商给我们发了一个函——《通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函》,要求我们10月24日前提供资料,逾期将按日收取违约金,严重者收回所购买的房屋。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我们一是担心开发商还没有办好五证,借此将房屋余款债务关系转移到我们和银行之间;二是担心开发商拿了银行按揭贷款后不及时给我们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烦请帮我分析这事怎么处理好,谢谢!

其他 2013-10-22 23: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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