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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位小学校长,在学校履行工作职责时,因管理学生上学不要吃零食,校门边零食摊摊主夫妇以影响其生意为理由,闯入学校对我进行毒打,打致: 鼻骨和右脸上颌骨粉碎性骨折,甲状软骨骨折,甲状腺病变,右眼视力降至0.2。这样是轻伤,罪犯该定什么罪?

刑事辩护 2010-01-12 1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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