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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妹妹04年在一家机票售票处上班,所在地是总公司设在外地的售票点(有刷卡和交付现金的)。组成有一名经理,三名职员。她本人没有会计证书资质,由于公司领导指派叫她来做每天的营业报表,同时还兼职卖票,每天售票款汇总后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帐户,因这个售票处人少,在她休息的时候这些工作就会由其他人来完成,到09年7月份公司来对帐,发现公司的帐目比售票点的帐要多出15万,但是钱不知道在哪里,公司请了第三方的会计事务所来核对帐目,只核对出公司与售票点的帐相差15万多,具体哪里差也没核对出来。我妹妹经过核对她本人做的报表和给公司划拨的钱是对的上的,现公司报警,公安以挪用资金罪将我妹妹刑事拘留。请专业人士给予帮助,我妹妹该不该承担刑罚。

刑事辩护 2010-01-14 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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