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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2011年3月4日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2012年5月21日用韩美丽的进口马自达3一车抵顶了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重新打借条200000元,2013年2月4日用东坡酒抵顶20000元(贰万元整),并同时归还10000元(壹万元整)现金,(收款有乙方给甲方开具的收条),现有170000元(壹拾柒万元)至今未还,现就此20万元条子签订两份协议,一份协议是6万元的归还日期2014年8月,另一份协议的11万元归还日期是2016年10.18,那法律的诉讼时效是从哪个日期算起的两年?

其他 2013-11-07 0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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