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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于09年2月17日20点左右乘座朋友的轿车从浙江回江阴,22点左右在涟塘轿车追尾一辆面包车发生车祸造成受害人4级伤残,双方就受害人的误工费的赔偿金额发生争议,因受害人是个体户,各种执照都有,就是没有个人所得税,每年交的税都是报税,现受害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能按照江苏省内一般工人的平均工资(18000元多)计算,应按照省内个体工商户的平均工资(80000元)计算请问应该如何计算?

其他 2010-01-13 15: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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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不成起诉的话,一般需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实际操作中,对方会提出要完税证明,若没有,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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