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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因朋友借住,此友因打伤别人。12月2日给公安机关逮捕,临走对他朋友交代帮他在此房的古董看看好。12月4日,次日他朋友就去我的房子内搬走所有物件,包括窗帘等和灯具等。物业毫不询问搬家之事,让人把屋内所有家具,电器全部搬走,并无那日搬家之日的搬房或拜访登记。造成现在的状况,虽12月11日已追回一部分的东西,最重要是一些身份证明和涉外台湾离婚证明(是由台湾快递过来的 原件)是无法补,现办任何事多需要出具单身证明。还有此房业主本来我就是各精神病患者,刚今年11月份出院,因此事发受了惊吓病情急速变坏,不稳定。因这是主要原因想起诉物业做各项赔偿。想咨询一下大概流程和结果,要不要打基列有多少。谢谢 ~ 张华 2009、12、14

其他 2010-01-14 14: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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