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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同学在律所工作,最近碰到这样一个案件,他们所的人员都参保了律师职业责任险,因其中一个律师工作的失误赔偿了当事人2万元,律师职业责任险对失误引起的损失有索赔的权利。现在该所欲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上规定:当事人有起诉意向时,律所必须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但律所却没有。但我同学那个所认为之所以未即使通知保险公司是因他们认为律所根本不存在失误,但最终法院判决该所存在业务上的失误,所以通知就迟延了。 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律所还能否索要到保险金呢,不管能与不能各自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急切盼望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其他 2016-01-13 06: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与人民法院判决的侵权人赔偿数额没有必然联系。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我想保险合同的24条是针对第三者责任险而言,因你方车辆没有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当然不承担此保险责任; 但对于车损险来说,我认为保险公司是应该赔偿的,而不论保险车辆方是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只要不具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的规定,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的目的就是通过支付保险费而转移风险,如果保险公司以楼主所称的理由抗辩,是不合法的。 你完全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因为保险诉讼专业性较强,建议在当地聘请律师代理比较好。
  • 新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一条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从客户利益出发,考虑到急需资金的情况,将保险保障的意义落到实处。
      专家认为,在理赔速度方面的定量规定,将有望极大缓解“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
      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
      新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建议你提供具体的保险合同,且保险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因此如果保险未尽合同解释是不成立的,因此可以争取,满意按采纳
  • 能要回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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