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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在1998年至2007年在黑龙江的一个电厂参加工作,后于2007年5月调转到沈阳的某发电厂工作,现因个人原因想脱离该企业,辞职另谋他就.曾经在08年的2月与现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无固定形式,并且在合同中未涉及关于培训费和服务年限等方面的问题,现我已于上6月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这个月将满30天的法律规定,但公司要收我的培训费,不知是否合理,请各位律师解答. 注: 1.我在黑龙江的时候曾经参加过相类似的培训,在该公司的培训对我已无意义,且在该公司的工作与原公司相同. 2 .公司未与我签订培训协议和服务年限等书面合同,也无培训协议,但有培训的事实,因为涉及的培训人员并非我一个而是几十个人的统一培训. 3 .若到30天后该公司不给我办理劳动合同终结手续,我该怎么办,若公司采用托的方法影响我再次找工作,我该怎么办, 4 .若通过劳动仲裁的办法时间太长,影响了找工作,我该怎么办. 另,本人现已找到新的工作,只差与现公司脱离关系.

其他 2008-07-11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培训是指专项培训,不包括职工在岗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培训技能,不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必要的职业培训。你所说的培训可能不包括在内。所以你不必支付培训费用,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期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提到的培训费用,根据你描述的应该是普及性的培训,也没有签定关于培训后服务期限方面的协议,所以你不需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之类的费用.单位必须在解除合同后15日内给你办理解除手续.如果拖延办理,影响你就业,你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单位就是不按照规定办理,走仲裁程序也是必须的.这样回答不知你是否满意.
  • 不用担心,该干什么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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