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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新成立的,我是第一批进来的员工,来的时个公司刚刚装休完毕,我和我的一个同事听从老板的安排打扫了三天的卫生.我们打扫卫生开始那天是08年6月5号,老板说08年6月10是正式上班.我们到了第二个08年7月8号那天开资的时候,老板只从08年6月10号给我们算工资,请问我们是不是有权要回从08年6月5号至08年6月10到08年6月30日的工资呢?

调解 2008-07-10 16: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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