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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3年出售一处房产,收了钱,打了收条。但没有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没有过户登记,买方也不要求过户,但还要求用此房产替他贷款。 现在我不想卖给他了。 请问律师:我可以退钱收回房产吗? 应当以什么方法理由收回? 如果开庭胜算有多少? 谢谢律师的解答!

其他 2010-01-14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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