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家买的是商品房,房开商于2007年11月30日交房,今年是2010年元月14日,发现我家卫生间渗水到楼下一家卫生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等的有关规定,应该有房开商负责,但房开商说,我卫生间已装修,可我并非动过原来卫生间的任何东西,仅仅是装修,请问这个责任该谁负,?假设是房开商的责任,应该由谁去找房开商,是楼上家业主还是楼下家业主?如果要去找权威鉴定机构作工程质量鉴定,应该是由楼上家,还是楼下家,或者两家一起找,毕竟楼下家是直接受害者。

其他 2012-03-23 13: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贵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