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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张**初字第0439号原吿孙某,男,1988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张家港市金港镇髙东村第x组xx号被告杨某,女,1988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南新村x单元xxx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合理范围为限,据此,本院认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应为41800元.因原,被告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时间较短,彼此间的了解,沟通较少,草率办理订婚仪式,综观本案,在导致这段恋爱关系终止的过程中,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故酌情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据此,本院酌定被告杨某返还85%的彩礼即35530元..据此,依照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返还被告彩礼3553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审判员黄薇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印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印莉诸位律师你们好!1.我没违规违法为什么说我草率订婚而返还85%2.判决被告返还被告这个钱向谁要?请求好心律师为我详细说明,谢谢你们!

争议解决 2013-10-31 2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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