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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仲裁裁决结果中,有八名败诉方,这八名败诉方中有五人不服仲裁裁定结果,起诉到人民法院,但是另外三名败诉方却认可仲裁裁定结果。 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实用》里提到的“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定结果,起诉到人民法院,仲裁的裁定结果失去效力。”这一条。 请问,前面提到的另外三名没有起诉的仲裁败诉方,仲裁结果对他们是不是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注:仲裁裁定结果是2007年1月15号下达的) 我在当地咨询了好多律师,但都不能拿出完整的法律依据来回答,使我不能信服,请贵网站上的律师法律专家给我一个详细的回答好吗? 谢谢!

其他 2010-01-16 05: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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