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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没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昆都仑区李春义案,1998年9月27日申诉中级法院,1999年9月10日下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999)包刑监字第17号],孟法官认定:“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证人司某某证言”。司某某证言没有经过开庭质证就采纳认定,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案中不依法违法办案问题非常严重,审判监督不知道一审重审用一审撤销的起诉书起诉违法?中级法院王峰二次裁定中任审判长违法?证人司某某证言没有经过开庭质证法院认定违法?中级法院审判监督不要有名无实,审判监督违法办案害国、害民。

其他 2012-03-22 1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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