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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9年07月17日进入公司,当时公司承诺月薪2200-2500,试用期1.5个月(2009年7月17-2009年8约1日止)。试用期工资1500元。7月工资发700元,8月发工资1500元,9月发工资2212元,10月发工资2165元。11月发工资1902元。 为此,我想公司提异议。公司解释说:实际底薪是800元,绩效工资是1200元以上,是浮动的,根据业绩来定的。午餐补助是150元,全勤奖50元。并且公司没有和我们签定任何劳动合同,只是在入职时在入公司职表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更不用说交社会保障等什么费用了。现在我想追回扣的300元并辞职,请教法律是否支持。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补偿。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谢谢!

其他 2010-01-17 11: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可以申请双倍工资; 2、我觉得你没有必要申请辞职,而应以公司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和不支付加班费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经济赔偿。 3、追回扣的300元,很难得到支持,因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那么一般会以实发工资作为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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