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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江津市的,我们土地大部分被占,准备用于修建厂房,政府仅与我父亲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上面并未明确征用时间和赔偿标准,现在只是叫租用,且租用期为2009年6月至该退敌被征用,租用期间的赔偿仅按田每亩800市斤/每年,土每亩600市斤/每年进行赔产。我想请问一下对于政府这个没有明确征用时间及赔偿标准的合同是否有效?且合同上只有我父亲的签字(我父亲是户主),我和我母亲并未认可该合同,也未曾在合同上签字,我们是否不受合同上的条款所约束?我父亲是否可以要求解除这份未明确征用时间和赔偿标准的合同?

其他 2012-03-23 2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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