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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3年结婚,95年3月生一男孩,与公婆住在一起(房子有40多平米)。期间因一些琐事家人经常争执,生活极为不便。就在孩子出生不足百日,便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从此我和孩子就再也回不了那个家了,只能在外租房住,孩子一直由我抚养。至今孩子不认识自己的爷爷、奶奶、爸爸等他的家人。这期间孩子由于得不到充分关爱得了癫痫病,不定什么时候发病。为了孩子的健康放弃待遇优厚且固定的工作,便于照顾孩子。这样生活又成问题,只好就近找些零活糊口,多时两三份零活。由于劳累我得了两三次大病住院治疗。对方没付一分钱的抚养费,为此我借了不少钱。 请问: 1.我借的钱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2.分居期间对方该不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3.孩子是夫妻双方的,我的付出该不该得到赔偿。 4.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 2010-01-17 0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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