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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公司发生员工死亡事件、本想跟公司协调申请离职后补点误工费找个别的工作、于是写好离职申请书找过一位生产部科长签过字、可是到结算工资的时候、因为要扣本人的工资、所以本人不愿意、同意在公司继续上班、后就从人事处拿回本人的书面离职申请书、没有上交人事处、隔日、本人正常打卡上班、人事处就讲本人已经辞职、从此不准再去生产车间及公司上班、故咨询之前有领导签过字的离职申请书本人已从人事处拿回没有上交人事处、公司能算本人已经辞职了吗

其他 2018-02-09 07:38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已经收回的话,不应算辞职。
  • 已经收回的话,不应算辞职。
  • 需要上交就没有离职
  • 需要上交就没有离职
  • 需要上交就没有离职
  • 需要上交就没有离职
  • 找一下单位有无下列情况,依此为由就没事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辞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给劳动者结清工资。
    劳动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但无须申请。
    如果是在试用期,则三天内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需要上交就没有离职\r\n\r\n
  • 需要上交就没有离职
  • 已经收回的话,不应算辞职。
  • 要上交就没有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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