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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当事人王某(主驾)与同事李某(副驾)从山西至云南运货(二人同系**公司车队司机),两人在路上换班驾驶,在返回至四川时李某驾车发生追尾事故,王某正在车中睡觉,交警责任认定该起事故李某负全责,王某与被追尾车司机无责任,现王某因事故造成右脚软组织挫伤,跟腱受损,至09年11月复查仍无好转。同为**公司车队司机的王某可否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为由向李某要求赔偿?

其他 2010-01-17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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