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1999年6月28日入职**陶瓷(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分公司于2011年撤消。2011年起本人同约改为昆山公司签约,合约期3年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在**公司服务长达15年,因为**公司为了暴利产品从2012年到2013年8月涨价6次,代理商无法获利难于经营,业绩下滑严重,公司以业绩差为理由要调本人回昆山培训,实际就是要求老员工离职,多年**都是用这个手段驱逐老员工,以减轻所谓的公司人力成本,8月份工资按规定是每月10日发放,至22日没有发我工资,本人根据劳动法提出离职请求。理由有三,一是公司没有按时足额发放我工资,二是公司改变我工作地点,三是公司自我入职以来没有按本人实际收入缴交各种社保五金。要求公司一是按时发我工资及本人在职期间出差费用和外驻包干费。2、按照劳动法补偿我的服务年资计67800,补偿多年少交的各项费用计35000元。公司接到我的离职请求后就要求我办理了离职手续,以上所有诉求除发我工资外,其它费用没有兑现,至今我的包干费用从6月到离职没有给予发放,其中还有我的出差费用报销还没有全部报销。以上情况,请求律师帮助支持我,我要如何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其他 2013-11-16 23:0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厦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