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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去年11月5日进入某私营电子厂工作,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且押了一个月工资,也未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因用工单位入职时含糊其工资计算方式,本人直到本月16日发工资才发觉工资计算方式与事先约定不同。遂要求解除劳务关系,用工单位拒不接受。 我想知道的是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务关系以及结算到工资、获得赔偿?用工单位可能也不具备相应的个体工商等证件,是不是可以且应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谢谢!

仲裁 2010-01-19 2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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