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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班已经2个月了,前天我到人事部去问她们我为什么还没有签合同时才开始与我签合同(她们疏忽所致),但我看到合同上的签订日期是11月6日,而我实际是9月17日久开始上班的,(16日报到)。我想知道为什么单位要这样签?我怀疑和担心单位不会把前两个月的社保给补交,(虽然答应会补交的)。请问,如果不给补交的话,我该怎么办?我还有权利和理由要求补交吗?是不是需要什么证据?

其他 2013-11-21 10: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补缴。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不补交,可以要求补交,同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你需要搜集能证明你实际用工日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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