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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一份民事抗诉申请书,二审出来的判决,我们一点都不接受,但是奈何没有任何的证据,现在发现了新证据对我们非常有利,所以就要一份民事抗诉申请书,拿来参考一下。

诉讼 2010-01-20 15: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所:武安镇******号。 被申请人:张***,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武安市*****村**号。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06)武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1、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仁达主付井资源划分,以原图纸范围南北各一半划开(第3条);四矿井以每井口10万元支付仁达主井(第1条);仁达主井一切机械设备、债权和债务归原股东安排解决,对其他矿井无关(第2条); 由此可见,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仁达主井以40万元的价格将其井下资源出卖给其他三个矿井。仁达主井从中牟利40万元而未付出任何财产代价,只是将国家的矿产资源卖出牟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该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仁达主井转让采矿权并获得40万元资源补偿款,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属私自转让,转让合同无效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绝对属于无效合同。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二、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该判决书将本案定为无名合同纠纷,既是合同纠纷,就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合同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说,既是特别法又是新法,处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而是依据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县级政府部门文件“武安市地质矿产局联合办矿程序试行办法”认定合同的效力。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协议书是武安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与武安市顺义庄仁达铁矿等各矿之间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张**是武安市顺义庄仁达铁矿的代表人。申请人是武安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的代表人。原、被告个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代表各自的铁矿签订协议。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各自所代表的铁矿承担。 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是“其他四矿井以每井口10万元支付仁达主井”,而不是张**个人支付张**个人10万元。 武安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该案应当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铁矿企业为原、被告进行诉讼,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市人民检察院 x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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